江苏众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清世红达实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2民终10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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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民终10495号案件名称
江苏众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清世红达实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江苏众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清世红达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终104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众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岗西村厉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784953714T。法定代表人:王法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清世红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55号乙A区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39594809XG。法定代表人:黄少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众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清世红达实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3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冯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曲波、何宜曈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青岛清世红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按上诉人江苏众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确认的电子送达确认书向其送达开庭传票,江苏众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已查阅电子传票,经电话核实,江苏众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确已收到传票,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众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9元,由上诉人江苏众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 梅审 判 员 曲 波审 判 员 何宜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纪 雪书 记 员 刘欣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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