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婷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525号之八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525号之八案件名称
李婷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婷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525号之八被执行人:李婷,女,汉族,1969年03月27日生,住南召县城关镇。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婷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婷在258573647424CNY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305.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婷在中国银行258573647424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召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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