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荣、刘建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2执69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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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22执695号之三案件名称
陈光荣、刘建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光荣;刘建华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2执69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光荣,1971年10月16日出生,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水郦城2号楼1单元130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被执行人:刘建华,1974年3月4日出生,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水晶郦城1号楼4单元401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光荣与被执行人刘建华民间借贷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45500元。执行过程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建华已支付申请执行人14345元,余款31155元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陈光荣同意被执行人刘建华在2022年8月31日前支付31155元,申请执行人按时收到上述款项,双方及同意本案结案,双方在本案中再无纠纷。现申请执行人陈光荣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2执695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玉熙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大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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