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宋世通、贵州未来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3民初534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13民初5342号
  • 案件名称

    宋世通、贵州未来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宋世通;贵州未来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13民初5342号原告:宋世通,男,199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贵州未来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正市金清大道中段广大丽城项目**第**(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AKDNPM6D。联系电话:135××******。原告宋世通诉被告贵州未来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宋世通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世通撤诉。案件受理费21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世通负担。审 判 员 陈美姣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付小梅书 记 员 甘元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