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立冬与杨宝钧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6民特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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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民特848号案件名称
衣立冬与杨宝钧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衣立冬;杨宝钧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6民特848号申请人:衣立冬(杨宝钧之子),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杨宝钧,女,住北京市丰台区。指定代理人:衣玉芳(杨宝钧之女),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衣立冬申请宣告杨宝钧无民事行为能力并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衣立冬称,被申请人杨宝钧是申请人的母亲,患老年痴呆数年,自去年起病情加重,意识不清、失语、不认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故请求法院宣告杨宝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衣立冬为杨宝钧的监护人。被申请人指定代理人衣玉芳对申请人所述不持异议,并同意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经审理查明:杨宝钧,女,身份证号xxx,现住北京市丰台区xxx号。杨宝钧与衣震山育有长子衣冬生、次子衣立冬、长女衣宪生、三子衣民生、次女衣玉蓉(别名衣玉芳)。衣震山已死亡。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杨宝钧患器质性精神障碍,受所患疾病的影响,辨认能力丧失,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衣冬生、衣玉芳同意衣立冬担任杨宝钧的监护人。衣民生、衣宪生对此持有异议,认为没有必要设立监护人。对于其二人是否担任监护人,衣民生表示不担任,衣宪生表示没想好。本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衣立冬申请宣告杨宝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衣立冬作为杨宝钧的儿子,具有监护能力,愿意履行监护之责。综合考虑其他子女的意见和监护意愿,对于衣立冬担任杨宝钧监护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宝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衣立冬为杨宝钧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旭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津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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