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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立冬与杨宝钧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6民特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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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民特848号
  • 案件名称

    衣立冬与杨宝钧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衣立冬;杨宝钧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6民特848号申请人:衣立冬(杨宝钧之子),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杨宝钧,女,住北京市丰台区。指定代理人:衣玉芳(杨宝钧之女),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衣立冬申请宣告杨宝钧无民事行为能力并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衣立冬称,被申请人杨宝钧是申请人的母亲,患老年痴呆数年,自去年起病情加重,意识不清、失语、不认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故请求法院宣告杨宝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衣立冬为杨宝钧的监护人。被申请人指定代理人衣玉芳对申请人所述不持异议,并同意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经审理查明:杨宝钧,女,身份证号xxx,现住北京市丰台区xxx号。杨宝钧与衣震山育有长子衣冬生、次子衣立冬、长女衣宪生、三子衣民生、次女衣玉蓉(别名衣玉芳)。衣震山已死亡。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杨宝钧患器质性精神障碍,受所患疾病的影响,辨认能力丧失,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衣冬生、衣玉芳同意衣立冬担任杨宝钧的监护人。衣民生、衣宪生对此持有异议,认为没有必要设立监护人。对于其二人是否担任监护人,衣民生表示不担任,衣宪生表示没想好。本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衣立冬申请宣告杨宝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衣立冬作为杨宝钧的儿子,具有监护能力,愿意履行监护之责。综合考虑其他子女的意见和监护意愿,对于衣立冬担任杨宝钧监护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宝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衣立冬为杨宝钧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旭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津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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