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萍与余悦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8民特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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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民特816号案件名称
刘少萍与余悦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少萍;余悦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8民特816号申请人:刘少萍,女,195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秀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成龙,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余悦,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代理人:余露佳(被申请人之妹妹),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人刘少萍申请认定余悦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少萍称,其为余悦的母亲。余悦为先天性自闭症,出生后一直诊断就医。2008年4月9日余悦在北京大学第六医院诊断为孤独症伴智力低下。余悦生活一直无法完全自理,无法正确表达意思。现余悦的父亲余兆楼已去世,为了更好地保护余悦的人身、财产安全,刘少萍申请认定余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刘少萍为余悦的监护人。余露佳称,同意刘少萍的申请。经审理查明:余兆楼与刘少萍为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余悦,一女余露佳。余兆楼于2021年5月18日去世。余悦目前为单身,未育有子女。诉讼中,经刘少萍申请,本院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以下简称安定司法鉴定科)对余悦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安定司法鉴定科于2021年9月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余悦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弥漫性发育障碍,受疾病影响,辨认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余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刘少萍申请认定余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对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刘少萍为余悦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故本院确定刘少萍为余悦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余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刘少萍为余悦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陆金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 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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