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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福山、熊百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903民初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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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03民初272号
  • 案件名称

    谢福山、熊百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谢福山;熊百成
  • 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903民初272号原告:谢福山,男,195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新市新邱区。委托代理人:张立军,系阜新市新邱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百成,男,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新市新邱区。委托代理人:孙丽英,女,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新市新邱区,系被告熊百成妻子。原告谢福山诉被告熊百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谢福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立军、被告熊百成的委托代理人孙丽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福山诉称,原告与被告同系新邱区长营子镇东五家子村村民。2017年12月,东五家子村对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第二轮重新规划承包确权,原告与东五家子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按家庭人口分得土地3.5亩,承包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止。其中,承包地块四至为:西邻郭占平地,东、南、北邻道路的0.65亩承包地,自2018年春季,被告以属于自家承包地为由,强行耕种原告上述0.65亩土地占为己有,原告与被告理论,被告态度非常强硬。对此,原告曾多次找到村委会解决,但至今未果。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无故强行侵占原告合法土地使用权,且延误农时,其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维权,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占原告0.65亩承包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熊百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因为此0.65亩土地系我继承父亲的土地,之前村上把父亲的地抽回发包给了单宝恩和单小小,具体抽多少不清楚。整个五家子村包括我家都没有土地证,这几年种地赔钱,每亩地能挣100-200元左右。原告没有种过这块地,这些年一直由我耕种。就此块土地一事,原告于2020年找过我。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原告谢福山作为家庭承包户代表与发包方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镇五家子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合同代码为210903101206070010J的辽宁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谢福山从村民委员会处承包4个地块的土地,其中一块名称为大园子,四至为:东邻道路,西邻郭占平地,南、北均至道路的0.65亩承包地,承包期限为9年,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土地用途为种植业(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谢福山的土地确权信息已经上报至省政府相关部门,上报的涉案0.65亩信息同上述承包合同,土地确权证尚未下发。另查明,谢福山为长营子镇五家子村三组村民,而熊百成为四组村民。从2018春至今,被告熊百成无故抢种上述0.65亩承包地四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谢福山提供的辽宁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镇东五家子村证明、证明信、阜新市新邱区农业农村局的证明予以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被告熊百成擅自耕种原告谢福山承包经营的0.65亩土地,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谢福山诉请涉案土地每亩年收益600.00元,结合被告自认的涉案地每亩100.00-200.00元年收益,同时,结合近几年当地实际情况,本院综合认定每亩土地年收益为5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熊百成停止侵占原告谢福山承包的0.65亩土地,并于2021年11月1日前返还原告谢福山承包的0.65亩土地;二、被告熊百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谢福山土地经济损失1300.00元(500.00元/年/亩×0.65亩×4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谢福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熊百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景春人民陪审员  李淑君人民陪审员  关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贾 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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