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刑事裁定书(2021)陕0329刑初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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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9刑初2号之一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麟游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甄元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329刑初2号之一罪犯甄元涛,男。本院于2021年1月23日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甄元涛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判决生效后,罪犯甄元涛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已被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关于刑期起止日期,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罪犯甄元涛的刑期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五日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剑虹审判员 李**兵审判员 刘团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玉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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