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维涛、孙善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8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2808号案件名称
赵维涛、孙善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赵维涛;孙善学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808号申请人:赵维涛,男,汉族,1980年0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孙善学,男,汉族,1979年05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关于申请人赵维涛诉被申请人孙善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801民初7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赵维涛提供了被申请人孙善学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善学名下价值296645.9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孙善学名下价值296645.96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胡建杰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八 日 书记员 布鲁根>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柄麟、沈阳佳河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0785号 下一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陈传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2执20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