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陈传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2执2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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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2执2055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陈传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陈传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2执20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住所地淄川区般阳路27号。负责人:韩杰,行长。被执行人:陈传菊,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诉被执行人陈传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的(2020)鲁0302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传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2执20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宋作岩审 判 员 杨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琇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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