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柄麟、沈阳佳河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0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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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0785号案件名称
刘柄麟、沈阳佳河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柄麟;沈阳佳河传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0785号原告:刘柄麟,男,199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被告:沈阳佳河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32号(1-37-6)。法定代表人:辇世文。原告刘柄麟与被告沈阳佳河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刘柄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柄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柄麟承担。审 判 长 刘 超人民陪审员 辛永刚人民陪审员 吴忠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夏 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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