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猛与朱卫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苏03民终6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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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6832号案件名称
曹猛与朱卫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曹猛;朱卫国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68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猛,住江苏省徐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卫国,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上诉人曹猛与被上诉人朱卫国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391民初11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被上诉人朱卫国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给付义务,上诉人曹猛于2021年9月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曹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猛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团审 判 员 胡元静审 判 员 孟 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吴良才书 记 员 金宇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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