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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方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姜国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10民终1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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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民终1383号
  • 案件名称

    辽阳方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姜国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辽阳方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姜国桥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10民终1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方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新华路65号。法定代表人:吴新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昊,辽宁跃重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国桥,男,194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上诉人辽阳方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国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1002民初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辽阳方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1)辽1002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未能如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原因并非在上诉人方,其根本原因系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政府因逾期拆迁等因素一直未能将净地交付给上诉人,导致上诉人因此不能办理后续产权手续,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附件十一,合同补充协议中第二条交付期免责约定,如遇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买受人同意将商品房交付时间顺延中,第二款:政府主管部门验收时间滞后,可以免责顺延的约定,现政府至今也没有完成净地出让的约定,导致辽阳市自然资源局给白塔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20日下发《关于左岸•智慧城项目规划核实工作的函》中问题第五条“项目东侧宗地线内尚有几处平房未动迁且园区东侧规划路只建设完成一段,未通。”,导致规划验收至今没有完成,直接影响不能办理后续产权手续。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存在违约行为,其并非上诉人的主观意愿,也不符合实际情况。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在考虑上诉人实际情况的前提下予以改判。二、上诉人在一审中的答辩意见第一条:“本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20条约定:双方就产权办理事宜如延期的话,则双方协商解决,并无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对此项未予采纳,但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条第(二)款内容却予以了确认,一审法院的该做法存在前后矛盾,也并未尊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违背了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判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辽阳方宏房屋开发有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向被上诉人姜国桥支付11,400元,逾期则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双方就本案不再有其他争议。一审案件受理费138元,由被上诉人姜国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上诉人辽阳方宏房屋开发有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鹏审 判 员  郁 岚审 判 员  胡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尚莉莉书 记 员  白如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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