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寿壁、张国利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异2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执异285号案件名称
王寿壁、张国利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寿壁;张国利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5执异285号案外人翟宝珍,女,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申请执行人王寿壁,男,193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被执行人张国利,男,195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寿壁与被执行人张国利个人合伙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翟宝珍对法院冻结其银行卡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翟宝珍称,其与被执行人张国利已经解除婚姻关系,自己不欠申请执行人王寿壁款项,故要求法院解除对其工资卡的冻结。本院查明,本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2011)皇民三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张国利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寿壁欠款80,00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张国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还查明,案外人翟宝珍与被执行人张国利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5月23日案外人翟宝珍与被执行人张国利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所负债务由各自偿还。2021年6月30日本院在执行中冻结案外人翟宝珍在工商银行(账号33×××89)的工资卡。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的工资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已于2012年5月23日协议离婚,在未追加案外人翟宝珍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解除婚姻关系之后的工资收入应为案外人翟宝珍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案外人翟宝珍要求解除对其工资的查封是对个人财产实体权利的主张,可以排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案外人翟宝珍在工商银行(账号33×××89)工资卡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蒋欣审 判 员 白山审 判 员 崔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牛煜书 记 员 姬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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