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娟与张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19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民初1977号案件名称
张红娟与张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红娟;张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1977号原告:张红娟,女,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张健,女,1987年4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镇赉县。 原告张红娟与被告张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红娟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张红娟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红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张红娟负担。 审判员 黄春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纪续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沈卫、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2民初2676号 下一篇 李朝仙、冯文贵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1204执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