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卫、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2民初2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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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民初2676号案件名称
沈卫、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沈卫;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民初2676号原告:沈卫,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499号亿都铂金时代4栋10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5849194239。负责人:田治霖,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翡,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卫与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卫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卫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卫撤回对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沈卫承担。审 判 员 舒睿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罗冰书 记 员 黄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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