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学顶、尚国磊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20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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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2041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学顶、尚国磊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陈学顶;尚国磊;龙翼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2041号之一被执行人陈学顶,男,199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织金县。被执行人尚国磊,男,1994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织金县。被执行人龙翼,男,1995年9月14日生,穿青人,住织金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陈学顶、尚国磊、龙翼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524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陈学顶应缴纳罚金10000元,尚国磊应缴纳罚金3000元,龙翼应缴纳罚金1000元。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前述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8日将罚金移送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三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三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龙翼名下登记有贵F×××××号迅龙牌摩托车一辆,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除上述财产外,未查找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现场调查等形式到织金县不动产登记局、织金县村民委员会、织金县村民委员会、织金县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未查找到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三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三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罚金1400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被执行人龙翼名下登记的贵F×××××号迅龙牌摩托车一辆之外,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学顶、尚国磊、龙翼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献 明审判员 段 家 勇审判员 罗 天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秦仕红(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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