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芝会、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民终21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11民终2167号案件名称
王芝会、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芝会;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民终21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芝会,女,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故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衡水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金域华府1栋9-909室。法定代表人:吴相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敬,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芝会因与被上诉人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21)冀1126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芝会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王芝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芝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芝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晓芬审 判 员 关春富审 判 员 王志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代 晓 茜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远明、蒋德金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黔2624财保8号 下一篇 李金科、王瑞明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01民终4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