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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远明、蒋德金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黔2624财保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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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24财保8号
  • 案件名称

    吴远明、蒋德金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穗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吴远明;蒋德金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24财保8号申请人:吴远明,男,1985年6月7日出生,侗族,住三穗县。被申请人:蒋德金,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苗族,住三穗县。申请人吴远明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蒋德金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交申请人所有的贵H×××××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财产担保,承诺如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申请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蒋德金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020元,由申请人吴远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万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国艳书 记 员  耿传恋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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