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物业管理(大连)有限公司、张艳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5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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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5131号案件名称
中瑞物业管理(大连)有限公司、张艳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瑞物业管理(大连)有限公司;张艳荣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5131号原告:中瑞物业管理(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香周路116号。法定代表人:韩江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1975年11月16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张艳荣,女,1961年3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西岗区,现住大连市西岗区。原告中瑞物业管理(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艳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吴殿文书 记 员 江云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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