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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金光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刘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9722)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1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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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1902号
  • 案件名称

    吴金光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刘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9722)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吴金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刘茂;陶平;重庆泉益物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1902号 原告:吴金光,男,汉族,1967年7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显荣,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平,男,汉族,1971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刘茂,男,汉族,1986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泉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关坝镇兴隆街198号217室。法定代表人:甘伟平。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号环球广场30楼。负责人:康彦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秦,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光诉被告陶平、刘茂、重庆泉益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金光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金光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吴金光负担。   审  判  长      袁晓翔人民陪审员      鲁培敏                     人民陪审员      巫德惠  二O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涛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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