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鑫兴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镇江豪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02执5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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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执5574号案件名称
宿州鑫兴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镇江豪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宿州鑫兴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镇江豪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02执5574号申请执行人:宿州鑫兴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顺河乡顺河大街一组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MTHE98D。法定代表人:王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飞,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镇江豪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辛丰村前进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MA20FKRX9J。法定代表人:吴家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宿州鑫兴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豪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镇江豪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镇江豪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6785元。二、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车辆等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房屋等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利期限不超过三年。查封被执行人镇江豪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的,限被执行人镇江豪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书十日内将被查封车辆交至我院。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在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 永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执行员 孙丽丛书记员 单爱军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02执5574号申请执行人:宿州鑫兴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顺河乡顺河大街一组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MTHE98D。法定代表人:王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飞,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镇江豪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辛丰村前进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MA20FKRX9J。法定代表人:吴家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宿州鑫兴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豪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镇江豪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镇江豪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6785元。二、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车辆等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房屋等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利期限不超过三年。查封被执行人镇江豪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的,限被执行人镇江豪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书十日内将被查封车辆交至我院。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在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 永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执行员 孙丽丛书记员 单爱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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