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02民初7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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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7061号案件名称
郑州华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郑州华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02民初7061号原告沈士超,男,199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冉屯西路19号院5号楼1单元1103室。被告郑州华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8号院80号楼58号。法定代表人:石俊超。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屋押金3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足额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沈士超诉被告郑州市华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和陈述的各项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签订的《承租房屋委托合同》、被告出具的收取原告租房押金的《收据》、原告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向被告转款支付租金的账单详情及原告保证真实情况下的陈述,本院确认被告将授权代理出租的涉案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双方约定每月房租1100元,被告收取原告租房押金1100元,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履行期限(2020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4日)已经到期,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业已终止,原告已经足额支付12个月的租金并已经搬离涉案房屋,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租房押金1100元,鉴于原告认可被告已经返还800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租房押金300元及自2021年6月15日起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州市华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士超租房押金300元及利息(以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郑州市华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史艺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 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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