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乌鲁木齐虎啸精诚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武汉盟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881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88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虎啸精诚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武汉盟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乌鲁木齐虎啸精诚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武汉盟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8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虎啸精诚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北大路村四组424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合作社社长。        被执行人:武汉盟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农场集镇、张柏公路西、塔西路北。        法定代表人:徐良永,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虎啸精诚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武汉盟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76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31,535元,已执行到位531,535元,未执行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虎啸精诚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8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