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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跃美、刘平保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2629执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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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29执411号
  • 案件名称

    刘跃美、刘平保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剑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刘跃美;刘平保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2629执411号刘跃美、刘平保:关于申请执行人刘跃美与被执行人刘平保离婚纠纷一案,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629民初254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平保未主动履行支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平保已履行义务完毕,案款4000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交纳至本院,已履行完毕本案义务,申请执行费500元由本院上缴财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黔2629执41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并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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