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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鸿翔与上海跳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6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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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6036号
  • 案件名称

    张鸿翔与上海跳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鸿翔;上海跳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6036号原告:张鸿翔,男,199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被告:上海跳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王俊眺。原告张鸿翔与被告上海跳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张鸿翔以被告已按约支付拖欠工资、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鸿翔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鸿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鸿翔负担。(本页无主文)审判员  朱萍书记员  陈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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