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鸿翔与上海跳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6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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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6036号案件名称
张鸿翔与上海跳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鸿翔;上海跳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6036号原告:张鸿翔,男,199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被告:上海跳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王俊眺。原告张鸿翔与被告上海跳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张鸿翔以被告已按约支付拖欠工资、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鸿翔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鸿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鸿翔负担。(本页无主文)审判员 朱萍书记员 陈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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