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辉与刘义海、刘纪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民终55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4民终550号
  • 案件名称

    李辉与刘义海、刘纪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辉;刘义海;刘纪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民终5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辉,女,1973年6月8日出生,住辽源市西安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义海,男,1977年1月6日出生,住辽源市西安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海,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纪红,女,1970年1月28日出生,住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贵,辽源市重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系刘纪红亲属。        上诉人李辉、刘义海因与被上诉人刘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21)吉0403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刘纪红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纪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21)吉0403民        初109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刘纪红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减半收取575.00元,由刘纪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刘纪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涛审判员    史震审判员    屈永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宿宏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