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辉与刘义海、刘纪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民终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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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4民终550号案件名称
李辉与刘义海、刘纪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辉;刘义海;刘纪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民终5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辉,女,1973年6月8日出生,住辽源市西安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义海,男,1977年1月6日出生,住辽源市西安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海,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纪红,女,1970年1月28日出生,住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贵,辽源市重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系刘纪红亲属。 上诉人李辉、刘义海因与被上诉人刘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21)吉0403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刘纪红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纪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21)吉0403民 初109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刘纪红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减半收取575.00元,由刘纪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刘纪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涛审判员 史震审判员 屈永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宿宏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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