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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来、广州东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申5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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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民申5488号
  • 案件名称

    黄来、广州东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黄来;广州东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方大厦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民申54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来,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声连,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东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嘉玲。一审第三人:广州市南方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吴俊林。再审申请人黄来因与被申请人广州东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百公司)、广州市南方大厦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21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黄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金锦城审判员  胡晓清审判员  王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小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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