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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星星、王同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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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699号
  • 案件名称

    黄星星、王同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黄星星;王同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699号申请执行人:黄星星,女,汉族,住甘肃省成县。被执行人:王同同,男,汉族,住甘肃省成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1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黄星星与王同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同同发出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同同逾期未履行。我院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同同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登记信息、保险交易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住房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证劵交易信息,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在被执行人王同同户籍所在地调查了解其财产状况,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将被执行人王同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021年9月15日,我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黄星星案件执行情况,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亮亮审 判 员 杨旭霞审 判 员 牛旭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杨 波书 记 员 赵明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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