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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与李雪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0503执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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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03执153号
  •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与李雪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李雪松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03执153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东矿路494号。法定代表人:王军,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李雪松,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219780114131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双鸭山市尖山区西平行路石油小区3号楼4单元7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李雪松罚金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雪松无房产、存款、车辆、债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终结本次执行,待查明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503执1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道新审判员  崔龙华审判员  张玉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雨澎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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