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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鸿皓、王思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02民初1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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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02民初1006号
  • 案件名称

    尚鸿皓、王思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本溪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尚鸿皓;王思达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02民初1006号原告:尚鸿皓,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桥头派出所辅警,住本溪市平山区。被告:王思达,男,1993年2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原告尚鸿皓与被告王思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尚鸿皓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鸿皓撤诉。案件受理费10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尚鸿皓负担503元。审 判 长  汤小丰人民陪审员  李 杰人民陪审员  高敏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林 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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