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鸿皓、王思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02民初1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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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02民初1006号案件名称
尚鸿皓、王思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尚鸿皓;王思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02民初1006号原告:尚鸿皓,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桥头派出所辅警,住本溪市平山区。被告:王思达,男,1993年2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原告尚鸿皓与被告王思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尚鸿皓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鸿皓撤诉。案件受理费10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尚鸿皓负担503元。审 判 长 汤小丰人民陪审员 李 杰人民陪审员 高敏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林 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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