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盈和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玉光瑛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2072执83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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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2072执834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山市盈和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玉光瑛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山市盈和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玉光瑛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2072执83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盈和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C92Q40,住所地中山市三角镇锦成路43号A栋第四层第2卡。法定代表人:吴作雄。被执行人:玉光瑛,男性,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天等县。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盈和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光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2072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4661.3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共1825元,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查封被执行人玉光瑛名下牌号为粤T×××××号(车辆类型:K32)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从2021年8月27日始至2023年8月26日止),另再委托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粤S×××××号(车辆类型:K33)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从2021年8月30日始至2023年8月29日止)上述车辆现均去向不明,暂无法扣押处理,此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查封财产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4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的,造成查封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风险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因本院对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锡恒执行员 马世卿执行员 梁伟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恒锵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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