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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阿克陶晋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克州鑫特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2执保1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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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2执保1933号
  • 案件名称

    阜康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阿克陶晋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克州鑫特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阜康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阿克陶晋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克州鑫特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2执保1933号申请保全人:阜康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准格尔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必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阿克陶晋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布伦口乡。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克州鑫特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天山路4院。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阜康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阿克陶晋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克州鑫特铸造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51138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胡景刚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阿克陶晋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克州鑫特铸造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51138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金祥审判员    翟光辉审判员    张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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