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忠与余生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3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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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04民初13442号案件名称
李文忠与余生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银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文忠;余生祥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3442号原告:李文忠,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余生祥,男,1979年1月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未到庭,该身份信息系原告提供)。 原告李文忠与被告余生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2021年9月9日,原告李文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文忠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李文忠负担。 审判员 魏欣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江雪书记员 王华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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