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玉霞、曹卫华等曹华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21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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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2130号之一案件名称
汪玉霞、曹卫华等曹华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汪玉霞;曹卫华;曹华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2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玉霞,女,195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全,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曹卫华,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曹华丽,女,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申请执行人汪玉霞与被执行人曹卫华、曹华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民终21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11,211.50元,已执行标的为39,956.61元,未执行标的为571,254.8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9日、2021年5月29日、2021年6月24日、2021年8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发起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一辆车手续(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证券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仅有小额存款(已扣划给申请执行人39,956.61元),发现保险信息,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冻结、扣划。 3.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两套,因上述房产已抵押给银行且被其他案件多轮查封,本案不宜处置。 4.本院经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依申请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吾斯曼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秋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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