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万鸿、纪仁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69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694号案件名称
那万鸿、纪仁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那万鸿;纪仁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694号申请执行人:那万鸿,男,1994年6月13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被执行人:纪仁远,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满族,职员,住凤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682民初34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纪仁远银行工资2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682执6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宪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金寒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辽阳县中医院、崔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0民终1112号 下一篇 汪玉霞、曹卫华等曹华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2130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