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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冷万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61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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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610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冷万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冷万博;杨妮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1民初6108号之一申请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213号兴业银行大厦第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315334726H。法定代表人:郑海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深,辽宁高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新,辽宁高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冷万博,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被申请人:杨妮,女,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公民身份号码:2102111986××××××××。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申请人冷万博、杨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申请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的申请,本院了冻结被申请人冷万博、杨妮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2945.41元。现因申请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申请人冷万博、杨妮已达成调解,并申请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冷万博、杨妮名下财产及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冷万博、杨妮在金融机构存款142945.4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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