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昌亮与杨锦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1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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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1828号案件名称
杨昌亮与杨锦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昌亮;杨锦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1828号申请执行人:杨昌亮,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杨锦程,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申请执行人杨昌亮与被执行人杨锦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苏0722民初203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昌亮书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722执18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廷海审判员 王信甲审判员 庄宜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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