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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曾跃红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1298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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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1298号之四
  • 案件名称

    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曾跃红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曾跃红;刘小勤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129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伊莱克斯大道暮云派出所旁。法定代表人:郑振江。被执行人:曾跃红,男,汉族,1969年10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被执行人:刘小勤,女,汉族,1972年6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上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9月22日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4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法院撤销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03执1298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琳审 判 员  胡 益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执 行 员  沈文锋代理书记员  徐庄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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