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吉、夏斯红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6执1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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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执1336号案件名称
李广吉、夏斯红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广吉;夏斯红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826执1336号申请执行人:李广吉被执行人:夏斯红申请执行人李广吉申请执行夏斯红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年8月14日作出的(2020)冀0826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广吉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60000.00元。被执行人夏斯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二、2021年5月9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三、2021年5月14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四、2021年6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夏斯红名下坐落于工业联合大厦B-01051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五、2021年6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夏斯红在丰宁满族自治县鑫宏泰商贸有限公司股权,查封期限为三年。六、2021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七、依法将被执行人夏斯红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年8月14日作出的(2020)冀0826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峰审判员 张伟宁审判员 赵宇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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