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时龙、孟宪博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8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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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8812号案件名称
宁时龙、孟宪博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宁时龙;孟宪博;大连初体民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8812号原告:宁时龙,男,汉族,1976年4月7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孟宪博,男,汉族,1994年11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被告:大连初体民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自贸大厦8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MA10RGKM70。法定代表人:孟宪博。原告宁时龙与被告孟宪博、大连初体民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诉且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旖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蒋子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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