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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卓、开原市赛顿游泳健身俱乐部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82民初3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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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82民初3627号
  • 案件名称

    张卓、开原市赛顿游泳健身俱乐部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开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卓;开原市赛顿游泳健身俱乐部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82民初3627号原告:张卓,男,1980年10月4日生,满族,住铁岭市清河区。被告:开原市赛顿游泳健身俱乐部,地址:开原市新城街站前社区11委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282MAOYM6NN9F。法定代表人:雷阔,系该公司实际经营者。原告张卓诉被告开原市赛顿游泳健身俱乐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明确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卓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学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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