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卓、开原市赛顿游泳健身俱乐部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82民初3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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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82民初3627号案件名称
张卓、开原市赛顿游泳健身俱乐部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开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卓;开原市赛顿游泳健身俱乐部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82民初3627号原告:张卓,男,1980年10月4日生,满族,住铁岭市清河区。被告:开原市赛顿游泳健身俱乐部,地址:开原市新城街站前社区11委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282MAOYM6NN9F。法定代表人:雷阔,系该公司实际经营者。原告张卓诉被告开原市赛顿游泳健身俱乐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明确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卓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学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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