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陈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7民初4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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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07民初4335号案件名称
魏某、陈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魏某;陈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7民初4335号原告:魏某,女,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陈某,男,198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置,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魏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绍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耿子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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