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224执1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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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1527号案件名称
杨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茶陵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224执152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乐罚金一案,(2021)湘0224刑初13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写明执行进程、执行结果等)。本院认为,((2021)湘0224刑初132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00.0元已由被执行人杨乐交纳(或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的(2021)湘0224刑初132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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