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一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2执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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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2执915号案件名称
长春市一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长春市一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2执91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一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一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0)吉0102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317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曹 迪审判员 薛清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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