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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与姚某、XX中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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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民初896号
  •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姚某、XX中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龙井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某1;姚某;XX中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和龙市XX建筑施工队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896号原告:张某1,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姚某,女,195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某2,系张某1的姐姐,姚雅琴的女儿。        被告:XX中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集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被告:和龙市XX建筑施工队,住所地:延边州和龙市和龙大街257-9号(七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队长。        原告张某、姚某与被告XX中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和龙市XX建筑施工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张伟、姚亚琴于2021年9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姚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姚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6元,减半收取计2063元,由张某、姚某负担。        审判员    翟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金美英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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