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与姚某、XX中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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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民初896号案件名称
张某1与姚某、XX中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井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某1;姚某;XX中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和龙市XX建筑施工队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896号原告:张某1,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姚某,女,195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某2,系张某1的姐姐,姚雅琴的女儿。 被告:XX中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集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被告:和龙市XX建筑施工队,住所地:延边州和龙市和龙大街257-9号(七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队长。 原告张某、姚某与被告XX中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和龙市XX建筑施工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张伟、姚亚琴于2021年9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姚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姚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6元,减半收取计2063元,由张某、姚某负担。 审判员 翟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金美英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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