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24执16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1664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裴海建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524执166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裴海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与裴海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的申请,依据织金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4民初48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9日执行完毕。被执行人裴海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4953.66元、利息4671.34元、案件受理费25元,交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裴海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认可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某1与姚某、XX中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896号 下一篇 陈小霞开设赌场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307刑初20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