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县支行、刘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4执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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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4执490号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县支行、刘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县支行;刘某某;赵某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4执490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县支行,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行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左县。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58年10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喀左县。本院在执行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县支行与刘某某、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喀左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4执49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秀华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夏立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 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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