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宜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董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2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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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2048号案件名称
北京宜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董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北京宜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董建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2048号 原告:北京宜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兴路16号院1号楼2层2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58571611F。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力,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建峰,男,1970年0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北京宜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宜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宜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董建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宜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477元,减半收取计7738.5元,由原告北京宜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红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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