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雷鸣、何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6执1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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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6执1178号案件名称
吴雷鸣、何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夏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吴雷鸣;何杰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6执1178号申请执行人:吴雷鸣,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何杰,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吴雷鸣与何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426民初339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何杰给付原告吴雷鸣搭建彩钢瓦厂棚工料款8200元,诉讼费25元由何杰承担。因何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吴雷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五、已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措施。已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书。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426执11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何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吴雷鸣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公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沙 风审判员 徐静雷审判员 谭 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业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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